关于提高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洪人社发[2021]51号)
| 索引号: | QSHQ--2021-1084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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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8-09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提高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洪人社发[2021]51号)
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 2020 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 〕 67 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 2020 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 2020 〕 35 号)精神,按照《江西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 2018 〕 44 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市基本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 110 元提高到 140 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补助。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其他补助资金。
在今年政府过紧日子的情况下,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城乡居民的关怀,有利于全面完成脱贫攻坚工作,维护社会发展维稳大局。各县(区、开发区)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 2021 年 3 月 19 日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要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合理开展政策预期引导,鼓励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同时认真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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